栏目导航
k8凯发重磅!民法典司法解释涉外编|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修订及废止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3-11-26 04:42:50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敏学会专门就涉及国际法学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比对和总结k8凯发✿✿◈。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下发)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法发〔1997〕8号(1997年4月22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一般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的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境✿✿◈、边境站✿✿◈、到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境✿✿◈、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三✿✿◈、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扣押货物的发货站✿✿◈、到货站k8凯发✿✿◈,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货票号码✿✿◈。在货物发送前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始发地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在货物发送后扣押的✿✿◈,一般应当将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目的地或最近中转编组站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其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铁路运输货物✿✿◈。必要时✿✿◈,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输秩序✿✿◈、不损害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在最近中转编组站或有条件的车站扣押✿✿◈。
人民法院裁定扣押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当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海关✿✿◈、边防✿✿◈、商检等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属于进口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我国进口国(边)境站✿✿◈、到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属于出口货物的✿✿◈,在货物发送前应当向发发货站或有关部门送达✿✿◈,在货物发送后✿✿◈,未出我国国(边)境前✿✿◈,应当向我国出境站或有关部门送达✿✿◈。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法释〔2006〕5号(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正)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k8凯发✿✿◈,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凯发k8娱乐✿✿◈,✿✿◈,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七八)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
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办理✿✿◈。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199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5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它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它合理的理由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它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四)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五)船上渔具k8凯发✿✿◈、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它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它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有价证券或者其它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址✿✿◈、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它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份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十五✿✿◈、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但是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除外✿✿◈。
“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损失✿✿◈,或者损坏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以至于救助✿✿◈、打捞✿✿◈、修理费等费用之和达到或者超过碰撞或者触碰发生前的船舶价值✿✿◈。
“辅助费用”是指为进行修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进坞费✿✿◈、清舱除气费✿✿◈、排放油污水处理费✿✿◈、港口使费✿✿◈、引航费✿✿◈、检验费以及修船期间所产生的住坞费✿✿◈、码头费等费用✿✿◈,但不限于上述费用✿✿◈。
“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四)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五)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入口✿✿◈,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k8凯发✿✿◈,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它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环境评估✿✿◈,✿✿◈、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十五✿✿◈、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但是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除外✿✿◈。
“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损失✿✿◈,或者损坏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以至于救助✿✿◈、打捞✿✿◈、修理费等费用之和达到或者超过碰撞或者触碰发生前的船舶价值✿✿◈。
“辅助费用”是指为进行修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进坞费✿✿◈、清航除气费✿✿◈、排放油污水处理费✿✿◈、港口使费✿✿◈、引航费✿✿◈、检验费以及修船期间所产生的住坞费✿✿◈、码头费等费用✿✿◈,但不限于上述费用✿✿◈。
“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污水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五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五条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2016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男的插曲女的下面菠萝蜜APP下载✿✿◈、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