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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快播精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领事条约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6-06-19 20:3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ღ,为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ღ,发展两国的领事关系✿ღ,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ღ,确认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两国处理领事事务的基本文件✿ღ,决定缔结本条约✿ღ,为此目的特派各自全权代表如下✿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安惠侯✿ღ;突尼斯共和国特派突尼斯共和国外交国务秘书努尔丁·马吉杜卜✿ღ。
(十三)“领馆档案”指领馆的一切文书✿ღ、函电✿ღ、薄籍✿ღ、胶片✿ღ、胶带✿ღ、登记册✿ღ、明密电码✿ღ、记录卡片以及保护或保管它们的器具✿ღ;
(十四)“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ღ,派遣国国民一词适用于根据该国现行有效的法律✿ღ、法规而设立的派遣国法人✿ღ;
一✿ღ、派遣国应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受国 递交任命领馆馆长的委任书✿ღ。委任书中应载明领馆馆长的姓名✿ღ、职衔✿ღ、领馆所在地✿ღ、等级和领区✿ღ。
二✿ღ、接受国在接到任命领馆馆长的委任书后✿ღ,应尽快发给领事证书予以确认✿ღ。领事证书应特别载明领馆所在地和领区✿ღ。接受国如拒绝确认✿ღ,无须说明理由✿ღ。
三✿ღ、领馆馆长在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后即可执行职务✿ღ。在此之前✿ღ,经接受国同意✿ღ,领馆馆长可临时执行职务✿ღ。
四✿ღ、接受国确认领馆馆长或准许其临时执行职务后✿ღ,应立即通知领区内主管当局✿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领馆馆长能执行职务✿ღ,并享受本条约规定的权利✿ღ、便利✿ღ、特权和豁免快播精简✿ღ。
一✿ღ、领馆馆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其职位暂时空缺时✿ღ,派遣国可指派该领馆或驻接受国的其他领馆的一位领事官员或驻接受国使馆的一位外交官员担任代理领馆馆长✿ღ。派遣国应事先将代理领馆馆长的姓名和原职衔通知接受国✿ღ。
(一)领馆成员的姓名✿ღ、职衔和他们的到达✿ღ、最后离境或职务终止✿ღ,以及他们在领馆任职期间职务上的任何变更✿ღ;
(二)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的姓名✿ღ、国籍和他们的到达和最后离境✿ღ,以及任何人成为或不再是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的事实✿ღ;
接受国主管当局应按其规定发给领馆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相应的身份证件✿ღ,但属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者除外✿ღ。
一✿ღ、接受国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ღ,宣告某一领馆成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ღ,并无须说明理由✿ღ。
二✿ღ、遇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ღ,派遣国应召回有关人员或终止其在领馆的工作✿ღ。如派遣国未在适当期间内履行此义务✿ღ,接受国有权撤销对有关人员的承认或不再视其为领馆成员✿ღ。
二✿ღ、接受国对领馆成员应给予应有的尊重✿ღ,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领馆成员顺利地执行职务和享受本条约规定的权利✿ღ、便利✿ღ、特权和豁免✿ღ。
(一)购置✿ღ、租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用作领馆馆舍和领馆成员住宅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ღ,但领馆成员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住宅除外✿ღ;
二✿ღ、接受国应为派遣国获得领馆馆舍提供协助✿ღ,必要时✿ღ,应协助派遣国为其领馆 成员获得适当的住宅✿ღ。
三✿ღ、派遣国或其代表在行使本条第一款权利时✿ღ,应遵守接受国有关土地✿ღ、建筑和城市规划的法律✿ღ、法规✿ღ。
一✿ღ、领馆馆舍和领事官员的住宅不受侵犯✿ღ。接受国当局未经领馆馆长或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他们两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ღ,不得进入领馆馆舍和领事官员的住宅✿ღ。遇有突然的火灾或其它严重灾害需要采取紧急保护措施时✿ღ,可认为领馆馆长已经同意✿ღ。
二✿ღ、接受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和领事官员的住宅免受侵入或损坏✿ღ,防止扰乱领馆的安宁和损害领馆的尊严✿ღ。
领馆馆舍✿ღ、馆舍的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的任何方式的征用✿ღ。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的必要时✿ღ,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领馆职务的执行受到妨碍✿ღ,并应给予派遣国迅速✿ღ、充分及有效的赔偿✿ღ。
二✿ღ、领馆同派遣国政府✿ღ、派遣国使馆和派遣国其他领馆进行通讯✿ღ,可使用一切适当方法✿ღ,包括明密码电信✿ღ,外交信使或领事信使✿ღ,外交邮袋或领事邮袋✿ღ。但领馆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ღ。
三✿ღ、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ღ。领事邮袋不得开拆✿ღ、扣留或延误✿ღ。领事邮袋必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ღ,并以装载来往公文✿ღ、公务文件及专供公务之用的物品为限✿ღ。如接受国确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中装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时✿ღ,可要求在领馆代表面前开拆邮袋✿ღ,如领馆拒绝此项要求✿ღ,接受国可将邮袋退回原发送地✿ღ。
四✿ღ、领事信使只能是派遣国国民✿ღ,且不得是接受国的永久居民✿ღ。领事信使应持有证明其身份的官方文件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领事信使在接受国境内享有与外交信使相同的便利✿ღ、特权和豁免✿ღ。
五✿ღ、领事邮袋可委托派遣国飞机的机长或派遣国船舶的船长携带✿ღ。但该机长或船长应持有载明邮袋件数的官方文件✿ღ,但不得视为领事信使✿ღ。经与接受国有关当局商定✿ღ,领馆成员可直接并自由地与机长或船长接交领事邮袋✿ღ。
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所订法律✿ღ、法规另有规定外✿ღ,接受国应确保所有领馆成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ღ。
二✿ღ、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ღ,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ღ,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判执行者不在此列✿ღ。
三✿ღ、除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外凯发k8国际✿ღ,对于领事官员不得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ღ,但为执行有确定效力之司法裁决者不在此限✿ღ。
四✿ღ、如对领事官员提到刑事诉讼✿ღ,该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ღ。惟进行诉讼程序时✿ღ,应顾及该员所任职位予以适当之尊重✿ღ,除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外✿ღ,并应尽量避免妨碍领事职务之执行✿ღ。遇有本条第二款所称之情形✿ღ,确有羁押领事官员之必要时k8凯发国际✿ღ,✿ღ,对该员提起诉讼✿ღ,应尽速办理✿ღ。
五快播精简✿ღ、遇领馆成员受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ღ,或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时✿ღ,接受国应迅即通知领馆馆长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倘领馆馆长本人为该项措施之对象时✿ღ,接受国应经由外交途径通知派遣国✿ღ。
二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案件外✿ღ,接受国不得对领事官员采取执行措施✿ღ。如对本条第一款所列案件采取执行措施时✿ღ,领事官员的人身和住宅不应受到侵犯✿ღ。
三✿ღ、领馆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管辖✿ღ,但本条第一款(一)✿ღ、(二)项的民事诉讼除外✿ღ。
二快播精简✿ღ、接受国主管当局请求领事官员作证而且此请求被接受时✿ღ,应避免妨碍其执行职务✿ღ。在可能情况下✿ღ,可在其住宅或领馆馆舍录取证词✿ღ,或接受其书面陈述✿ღ。
三✿ღ、领馆工作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可被请在接受国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ღ,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ღ,不得拒绝作证✿ღ。
四✿ღ、领馆工作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ღ,或提供有关的公文或文件✿ღ,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供证词✿ღ。
一✿ღ、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应免纳接受国对人对物课征的一切国家凯发k8娱乐✿ღ。✿ღ、地区或市政的捐税✿ღ,但下列项目除外✿ღ:
三✿ღ、领馆成员如其所雇私人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在接受国内免除所得税时✿ღ,应履行接受国关于征收所得税的法律✿ღ、法规对雇用人所规定的义务✿ღ。
一✿ღ、接受国依照本国法律✿ღ、法规应准许下列物品进出境✿ღ,并免除一切关税✿ღ,但保管✿ღ、运输及类似服务费除外✿ღ:
三✿ღ、领事官员的个人行李免受海关查验✿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只有在有重大理由推定行李中装有不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物品✿ღ,或为接受国法律✿ღ、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或为检疫法所管制的物品时✿ღ,才可查验✿ღ。查验必须在有关领事官员或其代表在场时进行✿ღ。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的特权和豁免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ღ,分别享有领事官员的领馆工作人员根据本条约规定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ღ。领馆服务人员的家庭成员享有领馆服务人员根据本条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ღ,但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或在接受国从事私人有偿职业者除外✿ღ。
一✿ღ、除本条约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外✿ღ,身为接受国国民或永久居民的领馆工作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不享有本条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ღ。
(一)准许将死者的动产运出境外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ღ。✿ღ,但死者在接受国境内获得的动产中✿ღ,在其死亡时属于禁止出境的物品除外✿ღ:
(二)对于动产之在接受国境内纯系因死者为领馆成员或领馆成员之家庭成员而在接受国境内所致者✿ღ,应不课征任何国家✿ღ、地区或地方性捐税✿ღ。
一✿ღ、领馆成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本条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ღ,其已在接受国境内的✿ღ,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ღ。
三✿ღ、领馆成员的职务如已终止✿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特权和豁免应于其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离境所需的期限完结时终止✿ღ。本条第二款提到的人员如不再是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时✿ღ,其特权和豁免随即终止✿ღ,但如该人打算在合理期间内离开接受国✿ღ,其特权和豁免可延续至其离境时为止✿ღ。
五✿ღ、如某一领馆成员死亡✿ღ,其家庭成员的特权和豁免应于该家庭成员离开接受国国境之时或该家庭成员离境所需合理期限完结时终止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
一✿ღ、派遣国可放弃本条约第十九条 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所享有的任何一项特权和豁免✿ღ。但每次放弃应明确表示✿ღ,并书面通知接受国✿ღ。
二✿ღ、根据本条约规定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员如就本可免受管辖的事项主动起诉✿ღ,则不得对同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免✿ღ。
三✿ღ、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放弃豁免✿ღ,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亦默示放弃✿ღ。放弃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必须另行书面通知✿ღ。
(三)增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商业✿ღ、经济✿ღ、旅游✿ღ、科技✿ღ、文化和教育关系✿ღ,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ღ;
(四)用一切合法手段了解接受国的商业✿ღ、经济✿ღ、旅游✿ღ、科技✿ღ、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情况✿ღ,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ღ;
(五)执行派遣国授权而不为接受国法律✿ღ、法规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的其他职务✿ღ。第三十一条 接受有关国籍的申请和民事登记
二✿ღ、领事官员出具快播精简✿ღ、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如在接受国使用✿ღ,只要它们符合接受国法律✿ღ、法规✿ღ,应与接受国主管当局出具✿ღ、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ღ。
三✿ღ、在与接受国法律✿ღ、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ღ,领事官员有权接受和临时保管派遣国国民的证件和文书✿ღ。
一✿ღ、遇有派遣国国民在领区内被拘留✿ღ、逮捕✿ღ、监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时✿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速✿ღ,最迟于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措施之日起的六天内通知领馆✿ღ。
二✿ღ、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拘留✿ღ、逮捕✿ღ、监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自由的派遣国国民✿ღ,与其交谈或联系✿ღ,为其提供法律协助✿ღ。除非当事人反对✿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速✿ღ,最迟于对该国民采取上述任何一项措施之日起的十二天内安排领事官员对该国民的探视✿ღ,以后应要求继续提供探视机会✿ღ。
五✿ღ、领事官员在执行本职务时✿ღ,应遵守接受国的有关法律✿ღ、法规✿ღ,但此项法律✿ღ、法规务须使本条所规定的权利的目的得以充分实现✿ღ。
二✿ღ、遇有派遣国国民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ღ,领事官员可根据接受国法律✿ღ、法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接受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前有该国民的代表✿ღ,直至该国民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本人能自行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时为止✿ღ。
第三十六条 转送司法文书或执行嘱托调查书领事官员可依现行国际协定的规定或于此种国际协定时✿ღ,以符合接受国法律✿ღ、法规的任何其他方式✿ღ,在领区内转送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或执行嘱托调查书✿ღ。
领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法律✿ღ、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ღ,推荐合适的人作为他们的监护人或托管人✿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派遣国国民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的情况通知领馆✿ღ。
二✿ღ、死亡通知应包括一切有关资料✿ღ,特别是死亡原因✿ღ、时间和地点以及尽可能提供死者在派遣国和接受国的住址✿ღ。
一✿ღ、遇有死亡的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遗有财产✿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速通知领 馆有关遗产和有无遗嘱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凯发k8国际首页✿ღ。✿ღ、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名单✿ღ。
二✿ღ、如死亡的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无继承人✿ღ、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时✿ღ,领事官员可要求接受国有关当局不迟延地对该遗产采取必要的保护和管理措施✿ღ。
三✿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在前款所述情况下✿ღ,应请领事官员参与对遗产进行清点✿ღ、封存或启封并在清单备忘录上签字✿ღ。
四✿ღ、如派遣国某国民有权继承或受领一名任何国籍的死者在接受国的遗产或遗赠并己在承办继承或受领事宜✿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将该国民继承或受领遗产或遗赠的情况通知领馆✿ღ。如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在接受国境内✿ღ,则接受国主管当局应通知领馆该国民有权继承或受赠✿ღ。
五✿ღ、遇有派遣国国民有权或声称有权继承在接受国境内的某项遗产✿ღ,但本人或其代理人不能在遗产继承程序中到场时✿ღ,领事官员可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在接受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面前代表该国民✿ღ。
六✿ღ、在接受国内履行继承手续以后✿ღ,如果继承的动产或动产快播精简✿ღ、不动产出售收入归属为派遣国国民的某一继承人或其他有权继承者✿ღ,而后者不在接受国居住✿ღ,且未指定代理人快播精简✿ღ,上述财产或其售后收入应尽快交派遣国领馆✿ღ,其条件是✿ღ:
八✿ღ、遇有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临时逗留时死亡✿ღ,又没有继承人在场提出要求✿ღ,接受国有关当局应立即并无须其他手续将死者随身携带的所有文件✿ღ、钱款✿ღ、贵重物品和私人物品交给领事官员✿ღ,以便转交给该国民的遗产继承人✿ღ、受遗赠人或其他被授权接受这些物品的人✿ღ。
十✿ღ、领事官员在执行本条第五✿ღ、第六快播精简✿ღ、第七✿ღ、第八款所规定的职务时✿ღ,应遵守接受国的有关法律✿ღ、法规✿ღ。
(一)在船舶获准同岸上自由往来后登访船舶✿ღ,与船长或船员联系✿ღ,听取有关船舶✿ღ、货物及航行的报告✿ღ;
(四)解决船长与船员之间的争端✿ღ,包括有关工资✿ღ、劳务合同和其他争端✿ღ,但以不妨害接受国有关当局的权利为限✿ღ;
二✿ღ、船长与船员可同领事官员联系✿ღ。在不违反接受国有关港口和外国人管理的法律✿ღ、法规的前提下✿ღ,船长与船员可前往领馆✿ღ。
一✿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如欲对派遣国船舶或在派遣国船舶上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进行正式调查时✿ღ,必须事先通知领事官员或 其代表✿ღ,以便在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或其代表能到场✿ღ。如情况紧急✿ღ,不能事先通知✿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在采取上述行动后立即通知领事官员或其代表✿ღ,并迅速向其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ღ。
三✿ღ、本条第一✿ღ、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接受国主管当局进行的有关海关✿ღ、港口管理✿ღ、卫生监督或边防检查等事项的例行检查✿ღ,也不适用于接受国主管当局为保障海上航行安全或防止水域污染所采取的措施✿ღ。
四✿ღ、除非应船长或领事官员的请求或征得其同意✿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在接受国的安全及公共秩序未受破坏的情况下✿ღ,不得干涉派遣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ღ。
一✿ღ、遇派遣国船舶在接受国内水或领海失事✿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快通知领馆✿ღ,并通知为抢救船舶✿ღ、船上人员✿ღ、货物及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措施✿ღ。
二✿ღ、领事官员有权采取措施向失事的派遣国船舶✿ღ、船员和旅客提供协助✿ღ,并可为此请求接受国当局给予协助快播精简✿ღ。
三✿ღ、如果失事的派遣国船舶或属于该船的物品或所载的货物处于接受国海岸附近或被运进接受国港口✿ღ,而船长✿ღ、船舶所有人✿ღ、船公司代理人和有关保险人均不在场或无法采取措施保存或处理时✿ღ,接受国主管当局应尽速通知领馆✿ღ。领事官员可代表船舶所有人采取适当的措施✿ღ。
四✿ღ、如失事的派遣国船舶及其货物和用品不在接受国境内出售或交付使用✿ღ,接受国不应征收关税或类似费用✿ღ。
本条约关于派遣国船舶的规定✿ღ,同样适用于派遣国飞机✿ღ。但任何此种适用不得违反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现行有效的双边条约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ღ。
第四十四条 执行领事职务的区域领事官员只能在领区内执行职务✿ღ。经接受国同意✿ღ,领事官员也可在领区外执行职务凯发k8国际官网✿ღ。✿ღ。
领事官员在执行职务时✿ღ,可与其领区内的地方主管当局联系✿ღ,必要时也可与接受国的中央主管当局联系✿ღ,但以接受国的法律✿ღ、法规和惯例允许为限✿ღ。
一✿ღ、根据本条约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ღ,在其特权和豁免不受妨碍的情况下✿ღ,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ღ、法规✿ღ,包括交通管理的法律✿ღ、法规的义务k8凯发✿ღ,✿ღ。他们也负有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的义务✿ღ。
一✿ღ、派遣国驻接受国使馆可执行领事职务✿ღ。本条约规定的领事官员的权利和义务✿ღ,适用于派遣国委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外交人员✿ღ。
第四十八条 代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 经适当通知接受国后✿ღ,派遣国的领馆可以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ღ,但以接受国不表示反对为限✿ღ。
二✿ღ、本条约终止日期从缔约一方为此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六个月之后算起✿ღ。缔约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ღ。本条约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在突尼斯签订✿ღ,一式两份✿ღ,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ღ,两种文本同等作准✿ღ。


